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創刊
中華民國113年04月19日 星期五 11:18  ● 回首頁  ● 會員專區
  今日訪客人數:1841840 
 全國報系 總 裁:鍾 百 城  名譽董事長:邱 奕 勝  副總裁:陳 旺 彬、郭 雲 輝、林 岳 本  顧 問:鄭 文 燦、張 進 豐
以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重罰。 - 中華正義 - 全國報系→全國時報(全國電子報、全國警友報、全國文教報、全國忠貞報)以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重罰。 - 中華正義 - 全國報系→全國時報(全國電子報、全國警友報、全國文教報、全國忠貞報)
中華正義
以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重罰。
2014年09月19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書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之方式,規避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房地,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 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10月20日銷售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桃園縣大園鄉都市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 起30日內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核定系爭土地銷售價格7,575,000元,應納稅額757,500元。納稅義務人甲君雖主張,於100年3月3日取 得系爭土地,至102年3月13日移轉予乙君已逾2年,無須課徵特銷稅。惟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甲君於101年10月20日與買方乙君所簽訂之第1次不動 產購買意願書,雙方已就買賣標的、價金、付款方式及稅費負擔等相關事項規定綦詳,買方乙君亦依該契約所定付款流程支付價款6,520,000元,嗣雙方雖 於102年1月25日合意解除前揭契約,惟甲君並未返還乙君已支付之款項,卻另於102年3月13日與買受人乙君之子丙君就系爭土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並將甲君未返還之款項轉作訂約金,因甲君於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簽訂後,已收取系爭土地近7成之銷售價款,該局核認甲乙雙方買賣交易於101年10月20 日簽訂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時即已合意成立,補徵特銷稅應屬有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君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訴願決定理由再敘明,本件 甲君與買方乙君間藉由簽訂第l次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及抵押權設定方式,以確保系爭土地產權及已給付款項,嗣雙方解除第1次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甲君於持有系爭 土地滿2年後,再與買方乙君之子丙君簽訂第2次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逃避原應繳納之特銷稅,違反租稅法之立法意旨,違章事證明確,為 求租稅公平,除應核課特銷稅外,其因而致生漏稅之結果,亦符合特銷稅條例第2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自應論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工商焦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