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組織法 立院三讀通過》
同時刪除『過渡條款』
記者 楊真懿 / 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16日)天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規定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同時刪除舊委員得延任至新委員就職前一日的「過渡條款」。此外,修正案也規定,如因立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秘黃文哲對此表示尊重,只要總統公布法律,NCC就會遵守。
現行NCC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院同意後任命之。另,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的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立院司法、交通聯席會於五月一日審查本案時,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等人提出「依政黨比例分配委員人數」等條文內容,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強調,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已認定「依政黨比例」違憲。但最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停止討論、並保留協商的動議,因此全數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本月十一日主持協商時,國民黨團突然提出修正動議,刪除「依政黨比例分配委員人數」的條文內容,但朝野仍舊無法達成共識。
院會昨表決前,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民眾黨團不贊成以政黨比例分配委員席次,修正草案參考公視模式。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針對七月底任期將屆滿的NCC人事同意權案,藍白共擋了八次,民眾黨以公視模式要產生新任委員,本質恐有違憲之虞。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修法替NCC注入活水,帶來新氣象。
經表決,最終通過國民黨團所提修正動議,規定NCC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刪除舊委員得延任至新委員就職前一日的「過渡條款」。並增訂「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另,如因立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