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新制
10月1日 上路
超速 可重罰 3.6萬元
記者 王惠芳 / 報導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已於今年四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日前預告該條例的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友善區內行車限速不得超過30公里,至於行人優先區內不得超過廿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若嚴重超速最重可處3萬6千元,預計10月1日施行。
根據草案,都市計畫區域已開闢且全寬達12公尺以上道路卻未設人行道者,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核定;至於寬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草案也要求直轄市、縣市依法辦理步行環境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內外的人口集居區域,並應先調查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高不足或有障礙的道路、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及行人密集場所周邊等。
草案更規定,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應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其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少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中心、教保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大眾運輸場站公共場所、商圈、市場等。各縣市公告該區指定範圍時,公告期為卅日,並應舉辦說明會。
「行人優先區」則指經各縣市指定,該路段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車輛須緩速通過該區,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但行人也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並設安全措施,有路口專用標誌、標線,區內限速不逾20公里,應設置降速設施;地面得採不同色或材質鋪面,提醒減速及注意;該區禁鳴喇叭。
官員解釋,在行人友善與優先區超速依法處罰,一般超速處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若是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即「嚴重超速」,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
有關行人友善區和優先區的設置地點、以及違規執法方式,交通部路政道安司副司長蔡書彬表示,實際上路後要依照各縣市的規劃和執法單位(警察)的意見,如學校和文教區附近要設置友善區或優先區、範圍多大、以及是否要採科技執法等,並搭配限速標示,會交由地方政府決定,交通部也會給予地方針對行人安全措施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