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 涉貪汙案 被 起 訴
法院裁定 2800萬元 交保
暫時 重獲「自由之身!」
記者 陳淑惠 / 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任職桃園市市長期間,涉嫌收受業者賄賂500萬,協助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等土地案,桃園地檢署偵辦後,27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鄭文燦,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12年。全案移審桃園地方法院,桃院28日凌晨裁定2800萬元交保候傳,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鄭文燦離開法院身影曝光,看得出來瘦了一大圈。
法官諭令交保後,鄭文燦的親友分2批,於28日凌晨2點多將2800萬保釋金全數送達,法警一共花了2個多小時點鈔完畢。隨後鄭文燦終於走出法警室,原本穿著黃色上衣,先換上親友給的西裝上衣、外套,再走出法院。面對媒體追問,鄭文燦不發一語,神情看得出有些疲倦,在律師及親友協助下,坐上早停等一旁的轎車離開。
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保釋金分2批送抵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畫面)
同案被告廖俊松的兒子廖家興被以60萬元交保候傳,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另一個兒子廖力廷25萬元交保,同樣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廖俊松11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台塑前副總經理暨發言人侯水文則是205萬元交保候傳,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從裁定2800萬元交保到28日凌晨交保金分2批送抵桃院,前後僅花了111分鐘。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收賄,但有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鄭文燦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權衡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鄭文燦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為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鄭文燦面臨未來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刑責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堆滿桃園地院法警室的2800萬保釋金。鄭文燦的大哥等待點鈔完畢。(圖/翻攝畫面)
鄭文燦涉貪案,同案被告廖俊松(綠衣)110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
另審酌檢察官偵查已經完備,鄭文燦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遭羈押禁見已有一段期日,重要證人亦已具結證述,參以鄭文燦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記錄可佐,檢察官已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綜合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之可能性、案件侵害法益之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認命2800萬具保,併予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之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無羈押之必要性。
鄭文燦涉貪案,同案被告侯水文(粉紅衣)205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
鄭文燦涉貪案,同案被告廖家興(灰衣)60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
鄭文燦涉貪案,同案被告廖力廷(黃衣)25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