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投訴》
莫名其妙不動產遭銀行查封
113年7月25日我(投訴人)突然收到桃園法院公文封,內容是富邦銀行對此(投訴人)強制執行查封ㄧ事,而向法院訴訟進行查封命令,且同年113、8、27日即桃園法院執行處將查封執行,當時以為是詐騙新手法,(投訴人)驚慌失措的立即撥打桃園法院承辦人某書記官先確認是否有疏失或是詐騙集團發假函,結果法院也查證有此民事案件屬實,當時的我晴天霹靂無法接受此事件,而於同日撥打了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黃襄理了解事情經過和再次進行確認是否銀行作業疏失及作業草率,而後(投訴人)與台北富邦銀行(黃龍麒)襄理在富邦銀行小型會議室進行當面了解整個為何查封(投訴人)經過由來,而黃襄理手上拿了本票當面強調(投訴人)是背書人,而債務人[冠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林家安則稱找不到人為由所以(投訴人)來承擔責任,而此事件對保日期是95年12月20日經由期間已16年了此話引起很大爭議,因則疑點重重,以下七點是事由是(投訴人)的爭議問題。
(一):投訴人根本不認識債務人林家安,也非同事親戚朋友。(可用民事或公訴案件來傳喚林家安此人涉嫌偽造罪)還清(投訴人)名譽或保護財產權利。
(二):銀行簽約對保須本人簽名而我(投訴人)從未簽名過這張本票作為背書人。
備註:當黃襄理拿出(投訴人)身份證影印本時頭像相片都是模糊不清,簽名字跡也非本人簽名,且完全看不清楚(投訴人)本人照片,而富邦銀行作業審核還能草率完成過件撥款金額?(投訴人)請求原因事實,(投訴人)將向富邦銀行提出異議立即停止或撤銷查封,且因瑕疵異議而黃襄理也提議請(投訴人)雇請委任律師訴訟至法院申請停止或延緩執行查封,黃襄理若接收到桃園法院有我委任的律師訴訟程序將會向富邦銀行公司提出停止或延緩執行,隔天我(投訴人)就盡快委任律師處理相關訟訴,到8/20日,富邦銀行黃襄理表示先跟上級及法院確認一下,再確認後續要不要【暫緩】以及【何時暫緩】,下週二的查封應該還是會繼續執行⋯我(投訴人)無法承受進退兩難的局面,當時民事及刑事委任費花了16萬卻換來於事無補進退兩難的局面,富邦銀行根本要把我(投訴人)吃肉不剩骨頭的作法。
(三):關於台北富邦銀行作業瑕疵或無故查封整起事件從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今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投訴人)從(未)收過法院傳票通知或富邦銀行來電、訊息、催告函惟例(投訴人)將必須抗告或聲請審理異議或停止查封ㄧ事(投訴人)都沒有收到任何桃園法院或富邦銀行相關訊息。
(四):貴桃園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執行(投訴人)即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異議重點是顧送文件,寄存送達(投訴人)未簽收或他人帶簽收,也未對本票異議 查:真偽之訴,是否係偽造、變造者來經法院確認合不合法。
(五):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管理部(黃龍麒)襄理 ,第一次邀約(投訴人)七月三十一日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7樓,談(前置協商債權背書人此事,也告知立授權書人:冠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03月22日(已解散)而即發票人(林家安)也找無此人,所以由(投訴人)來承擔債務責任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整,人民血汗錢被冤枉剝奪權利。
(六):8/22日下午三時許,經由我(投訴人)用電話與黃襄理進行溝通與討論查封(備註上二)說明已委任律師做訴訟了為何不能停止執行或延緩,黃襄理直接跟(投訴人)說我收此查封命令公文封時,早已查封了富岡里信義街119號土地了,也無濟於事,現今社會 台北富邦銀行也是用詐騙手法玩弄老百姓嗎?還是富邦銀行也玩弄資本欺負無辜百姓?
(七):桃園法院裁定前是否要先傳喚(投訴人)與(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確定是否有民事法律債務糾紛跟協商再做裁定執行相關程序,而不是16年後才讓(投訴人)極度無奈及痛苦。
投訴人 桃園市 楊梅區 謝 宏旻
202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