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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司法
桃園縣蘆竹警察分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績效及宣導
2011年12月22日

桃園縣蘆竹警分局為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於本(12)月14日、17日夜間21時至翌日1時執行全縣性擴檢、取締酒駕及防制區域性危險駕車(防飆)專案勤務,共取締酒後駕車4件、公共危險罪6件、,拒絕酒測0件,共計10件。本轄1月份至今發生11件A1死亡車禍,其中6件有酒後駕駛情事。  
 有關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刑法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修正案部分,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12月2日起施行後:刑責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涉公共危險罪逮捕之現行犯均應隨案移送偵辦,不得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呼籲民眾務必遵守「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之規定,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本分局將持續於蘆竹鄉市區內各重要道路規劃勤務執行取締,請切實遵守交通規則,恪遵「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以確保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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