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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會議情
縣府知法犯法? 廖輝星:竹圍縣府土資場違法使用應法辦
2011年11月29日

       桃園縣議員  廖輝星

桃園縣議會日前進行縣政總質詢時,氣氛肅殺,縣議員廖輝星針對大園鄉竹圍一處縣府土資場不當使用大肆批評指稱,縣政府是知法犯法,違背「桃園縣營建剩餘土分管理自治條例」,未依規定土資場應距離住宅區一百五十公尺以上設置土資場,另在地號田寮小段9-4號,未經申請即擅自設置土資場,並堆置大批削波塊。該情節並監察院提出糾正,廖輝星議員表示,縣府是否應將失職官員懲處或送法辦!縣長吳志揚答詢,縣長吳志揚答詢,將指派黃副縣長召集各局處,對相關法規進行就不對地方做整理。

廖輝星議員上午針對縣府所有一處土資場違規使用質詢指出,縣政府自辦土資場要不要依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分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為何大園鄉竹圍地號田寮小段9-4號土地,未經申請即成為土資場,並堆置大批削波塊。縣政府官員是否知法犯法!

廖輝星表示,另外,縣府自辦地號田寮小段7-4號土地的土資場,是否有依據營建剩餘土分管理自治條例,設置基地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在水平應距離150公尺以外。但縣府土資場僅距離約一百公尺,否違法?既然縣府土資場違反規定,有否將失職官員給予懲處或移送法辦?

同時,該土資場核准暫屯堆置量為一萬八千立方公尺,年運轉量五十一萬立方公尺,廖輝星說,該土資場依據監察院糾正文,經工務局派員現場丈量,土石堆置量為十二萬二千餘立方公尺,超量十倍以上。

廖輝星議員指出,縣府土地並非土資場核准範圍卻堆置大量土方,負責管理的工務局是否已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2、3條款,得以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縣府自辦土資場竟然發生如此嚴重違法事實,是否應將失職的工務局長古沼格懲處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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