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創刊
中華民國113年07月27日 星期六 08:46  ● 回首頁  ● 會員專區
  今日訪客人數:1187977 
 全國報系 總 裁:鍾 金 龍 (百城)  名譽董事長:邱奕勝  副總裁:陳旺彬、郭雲輝、林岳本  總經理:彭永淦  顧 問:鄭運鵬、張進豐
桃縣消防局新坡分隊提醒您:買瓦斯請簽契約~液化石油氣定型化契約 - - 全國報系→全國時報(全國電子報、全國警友報、全國文教報、全國忠貞報)桃縣消防局新坡分隊提醒您:買瓦斯請簽契約~液化石油氣定型化契約 - - 全國報系→全國時報(全國電子報、全國警友報、全國文教報、全國忠貞報)
桃縣消防局新坡分隊提醒您:買瓦斯請簽契約~液化石油氣定型化契約
2011年11月25日

本次更結合內政部消防署及經濟部能源局政令宣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供氣定型化契約.doc),藉以規範買賣雙方權益,進而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瓦斯桶使用安全。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 
 (一)、瓦斯品質重量不縮水(契約第一條): 
  瓦斯行銷售液化石油氣,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且重量須與標準規 
  格相符。 
  例如:容器規格為20公斤,容器實重為22.2公斤,那麼瓦斯總重量為多? 
  容器規格+容器實重=瓦斯總重量,亦即: 
  灌填瓦斯的重量+空桶(含閥)的重量=瓦斯總重量 
  20(公斤) +22.2(公斤) =42.2(公斤) 
 (二)、瓦斯沒用完可退費(契約第八條): 
  消費者每次更換瓦斯桶時,瓦斯行應將桶內殘餘液化石油氣按比例退費。 
 (三)、押瓶費可全數退還(契約第四、五、十一條) 
  瓦斯費桶屬瓦斯行之財產,消費者僅需支付瓦斯桶保證金,不需另購買瓦 
  斯桶。消費者不再購買瓦斯時,瓦斯行應全額無息退還保證金。 
 (四)、瓦斯使用安全有保障(契約第二、九條) 
  瓦斯行不得提供超過檢驗期限的危險瓦斯桶,消費者亦可依本身使用頻 
  率,要求瓦斯桶應有相當的安全使用期限(至少十日),並依瓦斯行提供之 
  容器正確使用方式使用,以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五)、消費權益義務說清楚(契約第三、六、七、十二至第十五條) 
  契約對於雙方權利義務均有明確規定,未來如發生消爭議(註一),可透過 
  各直轄市、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註二)解決消費糾紛,使消 
  費者權益能獲得保障。 
 

工商焦點報導